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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利益衝突 130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21. 109.03.04 立法委員參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組團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代表團,且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其出國經費時,該出差旅費與本法所稱補助之定義有異。 行政函釋
22. 109.02.07 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行政函釋
23. 109.01.02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行政函釋
24. 109.01.02 監察委員收受書狀陳述內容為政府機關辦理陞遷案違法不公,該陞遷案當事人為監察委員之關係人,應依本法自行迴避。 行政函釋
25. 108.11.25 以任務編組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兼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行政函釋
26. 108.11.14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行政函釋
27. 108.11.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依規定迴避者,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行政函釋
28. 108.11.13 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行政函釋
29. 108.11.13 有關縣政府主管人員之關係人與縣政府所轄其他機關交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 行政函釋
30. 108.11.07 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價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管國有土地,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