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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參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組團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代表團,且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其出國經費時,該出差旅費與本法所稱補助之定義有異。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9050015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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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組團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代表團,如有立
     法委員參團且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其出國經費時,有無違反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  月 14 日經政字第 10909000710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19 日經授貿字第 10940007820  號函。
          二、貴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立法委員參與 WTO  部長會議出國經費是否屬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稱之補助,並得否
       審認係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
       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
        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一)應外國政府、
        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二)應外交需要從事
        有關訪問。(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第 4  點
        第 1  項規定「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
        下:(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所需費用。(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
        交際費、雜費。」、第 19 點規定「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
        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二)參據貴部來函所述, WTO  部長會議係由立法院長指派立法委員與
        相關機關成員一同參團,交通費由貴部國際貿易局直接支付承辦之
        旅行社,住宿費由貴部國際貿易局撥款至駐外館處協助支付下榻旅
        館;生活費及手續費則由立法委員先行墊支,俟立法委員返國後,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向貴部國
        際貿易局檢據核銷後,核撥至立法委員提供之指定帳戶,則立法委
        員因受立法院長指派執行外交公務,代表民意配合行政權管機關組
        團與國際社會交流互動,參與重要國際活動接軌世界,依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辦理 WTO  部長會議之權責機關即貴部推廣貿
        易基金支應立法委員本人之出差旅費,含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等,核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
        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之定
        義有異。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