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31. |
108.11.05 |
有關貴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用地取得交易對象為該會會務委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之說明 |
行政函釋 |
32. |
108.10.31 |
有關鄉公所薦任第 9 職等主任秘書是否屬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 |
行政函釋 |
33. |
108.10.21 |
有關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董、監事,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公職人員等疑義 |
行政函釋 |
34. |
108.10.17 |
如鄉民代表兼任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又自營獨資商號,同一年度該社區發展協會向其監督之鄉公所申請補助或鄉公所與該獨資商號為交易行為,其一定金額係分別計算,即該社區發展協會向其監督之鄉公所申請補助每筆 1 萬元,同一年度合計不逾 10 萬元,始有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書例外規定。 |
行政函釋 |
35. |
108.10.08 |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
行政函釋 |
36. |
108.10.08 |
有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上校編階以上擔任主官、副主官職務之軍職人員,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37. |
108.09.10 |
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其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
行政函釋 |
38. |
108.09.0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人員由消防局核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故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該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關係人 |
行政函釋 |
39. |
108.08.27 |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契約,以公告程序辦理者,後續與該民間機構優先以一次為限之訂約,視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經公告程序辦理,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仍需踐行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
行政函釋 |
40. |
108.08.20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民意代表僱用助理,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需要而為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行為,尚非屬執行職務行為,應無該法所稱「利益衝突」情形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