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上校編階以上擔任主官、副主官職務之
軍職人員,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9 月 20 日海政風字第 1080900170 號函。
二、查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之公職人員。按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5
款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第 1 款等規定,海巡署及其所屬機
關(構)為海岸巡防機關,海巡署之業務為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
防事項;復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掌理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
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等事項。
三、參照上開海巡署之組織職掌,與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
「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之範圍尚有未符,故該署所任用上校
編階以上擔任主官(管)職務之軍職人員尚非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公職人員。
正 本:海洋委員會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