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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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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察院為協助值日委員受理人民到院陳情,設置陳情受理中心,特訂
    定本要點。

二  陳情受理中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連絡事項。
 (三) 關於在值日委員指示之下,先行與陳情人接談事項。
 (四) 關於到院陳情案件之查詢與說明事項。
 (五) 關於對陳情人解說監察法規及案件處理流程等事項。
 (六) 關於向值日委員報告處理陳情案件經過事項。
 (七) 其他有關事項。

三  人民到院陳情,先由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後送請值日委員處理
    ,但值日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指示中心人員先行與陳情人接談。

四  人民到院陳情,先由中心人員就有無左列情事,先行瞭解並予敘明後
    ,送請值日委員處理:
 (一) 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為不受
      理者。
 (二) 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應為不
      予調查者。
 (三) 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至第五款之情事
      者。

五  人民到院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接談後,如認案情重大,或為陳年舊案
    一再陳情者,得摘述陳情要旨及擬具處理意見,以供值日委員處理之
    參考。

六  人民到院陳情,如其前案由監察業務處處理者,得會同該處第二組處
    理;其前案由委員會處理者,得請委員會之人員會同處理;調查中案
    件,得經調查委員同意後,會同調查委員處理。

七  受理中心收受之人民書狀,應依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有關規
    定辦理。

八  人民到院陳情,如有謾罵、無理取鬧情事或有暴力傾向時,應通知本
    院駐衛警察協助處理;如有必要,並得向值日委員或長官報告後,通
    知所在地警察分局派員支援處理。

九  本要點不適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陳情案件。

十  受理中心置人員二至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均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
    派兼之。

十一  本要點經呈奉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