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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第二屆第六十四次會議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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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與世界各國監察機構及國際監察組織
    交流合作,增進監察功能,特設置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宣揚我國監察制度之理念與成就。
 (二) 支持並參與國際間對監察使職務之研究。
 (三) 參與國際間監察使、監察幕僚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計畫。
 (四) 蒐集並典藏世界各國監察組織相關資訊及研究資料。
 (五) 參與全世界監察資訊及經驗之交流。
 (六) 國際會議之參加及籌辦。

三  本小組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五人及秘書長組成,任期一年,召集人由
    小組成員互選之。

四  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五  本小組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小組決議事項,除需提報本院會議討論部分外,餘經院長核定,應
    即施行。

七  本小組設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八  本要點經院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