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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企字第109403068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綜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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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院、部業務聯繫,並協調審計與糾舉
    、彈劾及糾正權行使,能密切相互配合,其能發揮整體監察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監察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監察業務處處長、監察調查處處長、財政
      及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
(三)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主任秘書。

三、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院、部有關主管人員列席。

四、本會報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委員
    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之監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執行情形之檢討及改進建議
      事項。
(二)關於審計制度、法規及措施之研究改進建議事項。
(三)關於監察權行使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關於審計部報院核辦案件之處理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院、部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會報決定事項除須提報本院會議討論者外,餘由院長核定後施行。

八、本會報行政事務由本院綜合業務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