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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90)院台人字第901600946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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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於政府舉辦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為維護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獨立超然
之中立地位,特訂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之注意事項。
一  監察委員遇有與選舉有關之陳情案件,宜先函請有關機關說明案情爭
    點及處理情形,再審慎斟酌是否進行調查。
二  監察委員對於非公辦而與選舉有關之各項政治活動,如募款餐會、演
    講會、成立競選總部或分部、成立後援會等,不得參加或致送花籃、
    匾額、中堂等。
三  監察委員不得發起或連署與選舉有關或為達競選目的之聲明或其他文
    宣。
四  監察委員不得為候選人擔任與選舉有關之各項職務或接受其名銜。
五  各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等如利用本院監察委員名義,為與選舉有關之
    宣傳或助選時,由本院依新聞發布程序,統一發布新聞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