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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甄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院台人字第108163023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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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之公開甄
    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
(一)應調查官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不受轉調限制
        者)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2.具有簡任第十至十二職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應調查專員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具有前款第一目之資格。
      2.具有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三)應調查員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具有第一款第一目之資格。
      2.具有薦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3.具所應考類科之職組相關職系任職滿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四)甄選之類別及應試科目另訂之。
(五)甄選分筆試(或專題報告)及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或專題報告成績
      未達五十分者,不得參加面試。
(六)甄選之錄取分正取與備取。但甄選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少於預定
      甄選之名額時,得減額錄取,並不設備取名額。正取者,由本院依
      程序辦理進用。備取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
      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
      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經公開甄選進用之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如有不適任監察調查業
    務之情事者,應即調整其他職務,並不支給監察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四、本要點有關甄選事項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