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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秘議字第109093064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議事文書暨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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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為檢討各項職權運作之績效,落實監察功能,於每年結束後兩
    個月內就該年一月至十二月之工作舉行檢討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二、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三、本會議討論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與檢討:分為院務報告、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國家人權委
      員會工作報告及審計部工作報告與檢討。
(二)各委員會專案調查報告及討論。
(三)院長交議及委員之提案。

四、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工作報告與檢討。
      1.院務報告及檢討。
      2.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檢討。
      3.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檢討。
      4.審計部工作報告及檢討。
(二)討論。
      1.專案討論。
      2.一般提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五、院務報告內容包括:
(一)院會重大決議案辦理情形。
(二)各處、室等單位工作情形。
(三)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四)調查案件辦理情形。
(五)巡迴監察業務辦理情形。
(六)糾舉彈劾案件辦理情形。
(七)糾正案件辦理情形。

六、各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報告應就各該委員會職掌業務辦理情
    形,提出綜合報告。

七、審計部工作報告應就該部主管業務辦理情形,提出綜合報告。

八、工作報告起迄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成「工作概
    況」、「工作績效」及「檢討改進」等項敘述。對於委託調查、糾正
    、糾舉、彈劾之案件,相關機關之處置及其具體成效應於「工作績效
    」中敘明。

九、各委員會對執行監察權發現與職掌有關政府機關工作及設施涉有重大
    違失者,得於本會議開議前邀請本院全體委員辦理專案檢討,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列席接受詢問答復。並作成專案調查
    報告,提本會議討論。(格式如附件)

十、本會議為期一天,必要時得順延一天。

十一、工作報告及各委員會專案報告應於本會議開議前十日備妥書面資料
      送秘書處彙辦。

十二、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綜合業務處應分類列管追蹤並提報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