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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秘管字第1120930844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總務暨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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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通則
一、本院為落實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維修及駕駛人之管
    理等事項,特定本要點。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
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

三、本院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亦得視預算額度及需要投
    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四、本院公務車輛均應由主管單位建立車歷登記卡。

    第二章  車輛之調派與使用
五、本院公務車輛除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外,均由主管單位統一調派使用
    。

六、委員、職工申請使用公務車,應填具派車單(如附件一),經核定後
    由主管單位調派。
    如申請使用公務車之時段重疊,且該時段駕駛不敷指派,則由主管單
    位依登記先後依序排定使用。
七、申請人、用車人應督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駕駛有違規或重大安全事
    件時,用車人應於派車單內註記,並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八、公務車輛駕駛應服從用車人之指揮,並應將派車單內車輛使用紀錄詳
    細記載,於用車完畢後,送請用人簽名。

九、公務車輛主管人員應就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等,詳加審核
    記。

十、委員、職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公務車,在
    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主管單位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
    理,並負擔駕駛誤餐費用。


    第三章  油料之管理
十一、每月油料之使用消耗,主管單位應於收受供油廠商加油明細及繳款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統計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金額,併
      同各車輛行車里程數,覈實核銷油費。發現耗油異常時,應即安排
      進場保養調整或稽核車輛使用情形。
十二、公務車駕駛應於次月五日前,依車號填具公務車行駛里程月報表,
      並檢附前月派車單,送主管單位核對。主管單位應按月造具各車輛
      行車里程數及消耗油量統計表,以供查考。


    第四章  保養與修理
十三、本院公務車輛之定期保養,保固期內,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其餘
      保養維修優先洽車輛原廠辦理,相關耗損品保養維修得洽專業廠商
      辦理

十四、本院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故障,運轉不正常或路碼表失效等情形
      ,應即停駛,駕駛人應立即填寫「請修單」報修,以確保行車安全
      。

十五、本院公務車輛保養維修,應依「監察院辦理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程
      序辦理,駕駛人不得自行更換。

    第五章  車輛肇事之處理
十六、本院公務車輛肇事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
      案及報告主管單位,如有傷亡,應先作救濟措施,主管單位接獲報
      告後,應立即赴現場協助有關單位處理。

十七、公務車輛肇事後,主管單位除依行政程序簽報外,並應於保險限定
      期間內申辦理賠。


    第六章  駕駛人之管理
十八、本院公務車駕駛之僱用,依「工友管理要點」、「監察院工友工作
      規則」等規定辦理,採公開甄選。
十九、擔任本院公務車駕駛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執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
      照得優先錄用,其他條件由主管單位定之。

二十、本院公務車駕駛應本愛護車輛之立場,於行車前檢查各項機件功能
      ,以策行車安全,並保持車輛清潔。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實施裝備檢
      查。

二十一、本院公務車駕駛嚴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有違規事件
        ,遭有關單位告發,駕駛人應負責繳納罰鍰;因而肇事者,應予
        議處。

二十二、本院公務車輛用畢後,除經核准停放院外指定處所外,應即駛返
        院區車庫。無勤務時,一律停放院區車庫或停車場,遇有特殊情
        形延誤返院時間者,應向主管單位報告。如未經調派而私用者,
        嚴予議處。

二十三、本院公務車駕駛在服勤時應注意禮貌,嚴禁酗酒,於公務車輛內
        不得吸菸。

二十四、本院公務車駕駛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記過二次,
        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二十五、本院公務車駕駛不得在院外兼任營業用車輛駕駛或兼營有關車輛
        之業務。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
        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記過二次,同一年度內違反兩次者解僱。
二十六、主管單位對公務車輛駕駛,應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辦理
        查考及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