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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選拔表揚績優工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103)秘台秘管字第103093113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總務暨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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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振工友之士氣,培養優良品德操守,發
    揮團隊服務精神,以提高工作績效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院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含技工、
    駕駛)。

三、工友在本院服務達三年以上且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
    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記過,或最近二年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最近三年內考核,曾列丙等或最近一年考核列乙等者。
(三)最近一年內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或有不聽長官指揮,態度惡劣者
      。
(四)最近一年內駕駛公務車有違反交通規則或肇事紀錄者。

五、本院績優工友之候選人,由本院委員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推薦。
    推薦者應填具績優工友推薦表(如附件)送秘書處彙辦。

六、本院績優工友每二年得選出一名,由秘書處就被推薦人初審,簽請秘
    書長指派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審議
    結果簽陳核定後發布。
    前項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並以最近五年內未
    曾獲選者為優先。

七、獲選本院績優工友者,由本院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
    幣貳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優良事蹟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
    。

八、辦理績優工友選拔表揚之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