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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文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99)秘台秘文字第099090143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議事文書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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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為統一公文處理流程,確定責任,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文,含一般公文及人民書狀,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一般公文之處理,除依本要點所規定外,並參照行政院訂定「文書
      處理手冊」之規定。
(二)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
      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
      規範」辦理。
(三)公文採線上簽核者,必須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
      、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確保電子簽章不可否認性下,
      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
(四)人民書狀之處理,除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及「監
      察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等規定外,悉照本要點之規定。

三、總收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如為機密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
      首長指定之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
      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應以電話或
      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公文經確認無誤後,貼條碼及分文。
(二)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儲存電子檔、確認
      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是否疏漏或被竄改。
(三)電子來文作業,由文書管理單位線上取號,並分文各該單位,如屬
      過於複雜案件或附件超過 10 頁以上,承辦人員得視需要自行列印
      電子來文紙本,採紙本簽核。
(四)將公文之總收文號碼、收文日期及時間、來文機關(者)、來文日
      期、來文字號、主旨、類別、文別、速別、密等及承辦單位等資料
      ,輸入電腦;但人民書狀得僅輸入總收文號碼、來文者、收文日期
      及時間等資料。
(五)總收文人員對於急件及重要文件,應隨收隨送承辦單位;普通文件
      ,每隔二小時彙送一次,每日下班前一小時收到之文件,應於當日
      完成總收文作業,分送承辦單位。
(六)列印送件清單,連同公文,逕送各承辦單位點收。
(七)受文者如為各單位或個人者,應逕送相關單位或人員處理或放置於
      單位信箱。

四、承辦單位收發公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登記桌點收總收文處所送來公文,並在送件清單上簽收,再
      將總收文號碼輸入電腦確認,由電腦登記收件日期及時間。
(二)受文者為各單位之公文,應由登記桌點收、拆封、貼條碼,並將單
      位收文號碼、收文日期及時間、來文機關(者)、來文日期、來文
      字號、主旨、文別、速別等資料,輸入電腦。
(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並列印承辦清單,送承辦人員簽收。
(四)經電腦簽收不屬本單位承辦之公文,各單位登記桌應列印移文清單
      ,送總收文處簽收處理。
(五)人民書狀點收後,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印承辦清單,由
      承辦人員簽收後,依人民書狀處理程序處理。
(六)承辦人員收到公文,應立即辦理,如有請假或出差時,應妥覓職務
      代理人代為處理。
(七)公文未能依限辦結時,承辦人員應填展期單,簽報單位主管人員或
      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依權責核批後,由登記桌將展期截止日期,輸
      入電腦,並將展期單送研考單位繼續列管。
(八)簽、創稿、交辦、會議決議辦理或其他重要之公文,於送陳或送會
      前,由承辦單位登記桌貼條碼,並將基本資料及承辦人員姓名,輸
      入電腦。
(九)同一公文如有二個以上之收文號碼時,承辦人員應註明發文時採用
      之收文號碼;或同一收文號碼需發出二件以上公文時,除一件以總
      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外,其餘以創稿處理;各單位登記桌應將發文
      字號、發文主旨、受文機關及註記退回主稿單位等發文基本資料,
      輸入電腦。
(十)公文送繕或歸檔時,應列印送繕清單或歸檔清單,連同公文分送文
      書單位或檔案單位簽收。

五、送會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會公文,應由承辦單位將會簽單位、會簽日期及時間,輸入電腦
      ,並列印送會清單,送所會單位簽收。
(二)收到送會公文,應由各單位登記桌點收,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
      腦,並列印承辦清單,送承辦人員簽收。
(三)對會簽公文,應儘速處理,如仍有待會之單位,應依照本要點第五
      點第(一)項送會公文之程序處理;如需陳核,應照陳核公文之程
      序處理;如已會辦完畢,應列印送件清單,送回承辦單位。

六、核判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陳核公文或文稿,以送件清單送副秘書長室或委員辦公室簽
      收,並由簽收人將總收文號碼、收件日期及時間,輸入電腦。
(二)公文或文稿經核批後,由副秘書長室或委員辦公室列印送件清單,
      送承辦單位登記桌簽收。
(三)公文或文稿經核批後,退回承辦單位時,承辦單位登記桌應再送單
      位主管人員覆閱並送承辦人員閱後,再行送繕或歸檔或由承辦人員
      留待續辦;如須留待續辦時,應加蓋「發文後退回主稿單位」戳記
      ,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四)公文或文稿需送繕發文者,各單位登記桌於收到經核批之公文或文
      稿後,應即將發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
(五)各單位登記桌於主管人員覆閱及承辦人員閱後,即應辦理送繕或歸
      檔,並將結案日期輸入電腦,列印結案清單送研考單位,歸檔清單
      送檔案管理單位。
(六)本院一般行政公文經核批或存查者,以核批日期為結案日期。本院
      各委員會簽辦提委員會會議之案件,經召集人核批者,得以核批日
      期為結案日期。

七、總發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均以總收文號碼或承辦人員指定之總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
(二)公文用印時,應核對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三)總發文人員收到送發之公文,應先行點收,再行裝封及繕寫信封,
      並列印送件清單,逕送受文機關。
(四)總發文人員應依公文速別,儘速完成發文作業,其完成發文程序之
      公文,應每日列印發文清單。
(五)公文發出後,除經註明退回承辦人員者外,應於一週內列印歸檔清
      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六)機關紙本來文經掃描採線上簽核,在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
      簽核得互相轉換,惟需退回原承辦人員重新辦理。

八、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
    另訂處理原則。

九、承辦單位稽催公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依行政院所訂定「文書處理手冊」第七十
      八點及第七十九點規定辦理。
(二)總收文人員每週應列印總收文逾時分送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
      。總發文人員每週應列印逾期歸檔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
(三)各單位登記桌,應於每日上班後,列印待辦公文清單,送單位主管
      人員核閱。每週列印逾期待辦清單,報由單位主管人員催辦。
(四)送會公文單位之登記桌,應隨時查詢送會公文之流向,並注意逾期
      之稽催。
(五)各單位接獲逾期公文催辦通知時,應迅速查明辦理,承辦人員並應
      立即於通知單內,填明處理情形,並層經科長及單位主管人員簽章
      後,送還研考單位。
(六)未辦結之公文,經二次稽催,如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結者,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議處承辦人員。

十、研考單位稽催公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列印逾期公文催辦通知,分送相關單位限期處理,同一案件經
      二次催辦未答覆,亦未處理者,得簽請議處。
(二)每月統計各單位公文處理時效,計算平均使用日數,報奉核定後,
      分送各單位參考改進。

十一、各項作業應於電腦輸入總收文號碼時,以條碼方式處理,並經由資
      訊系統登記收件時間。

十二、各項清單,於簽收後應由各單位保存,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