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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建 議 簡 化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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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調查案件與糾正案件之續訴書狀。│續訴書狀為副本者,由簡│
│ │任秘書核定後併案存查。│
│二 被巡察機關檢送巡察會議紀錄或委員│ │
│ 巡察意見辦理情形。 │ │
│三 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議委員檢討意見│ │
│ 相關機關辦理情形之復函。 │ │
│四 地方巡察組巡察意見相關機關辦理情│ │
│ 形之復函。 │ │
│五 申請發給調查報告之案件。 │ │
│六 請准延期函復案件。 │ │
│七 有關機關對糾正案、調查報告 (意見│如僅為程序性之復函,則│
│ ) 、委託調查,及其他函送有關機關│由簡任秘書核定處理。 │
│ 改善等案件之復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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