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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120500247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陽光四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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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般事項
一、申報人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
    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
    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人
    員。
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
    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一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
    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
    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表」外,並應填載「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三);本法
    第八條所訂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外,另應填載「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如附表四)。
三、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
    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
四、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字跡不得潦草或模糊,
    並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受理申報機關(構)若採網路申報方式,
    無須申報人簽名或蓋章,惟須有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
五、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
    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
六、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
    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
    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七、有關金額或數字之填寫,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金額之填寫,凡千
    進位處均應標明「,」號,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外幣(匯
    )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八、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前項財產之申報,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如係於申
    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取得價額之申報方式,
    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
    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
    :「○年○月○日因買賣、贈與、互易、繼承」等原因,取得價額為
    「○萬元」。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各種事業投資,分別計算每類
    之總金額或總價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均須申報。珠寶、古董
    、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者,均須申報。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一併申報
    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外幣(匯)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
九、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第八點所定應申報
    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夫妻均為申報人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之財產。
十、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
    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不在此限。
十一、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
      增、刪、塗改處蓋章。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應上傳最新更正資料
      。
十二、申報表所列應申報項目各欄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於
      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以電腦繕打者,
      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惟採網
      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如「監察院」或
      「臺灣高等檢察署政風室」。

貳、個別事項
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
    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申報人應填寫居留證統一證號,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填寫國籍及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機關地址。辦理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除機關地址外,並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均應申報。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
    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
    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
    」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
    ○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
    分之○或公同共有」;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
    註係「未登記建物」。
    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
    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
    )○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
    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四、「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
    板等而言。
五、「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
    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
    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
    或車身號碼代替。
六、「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七、「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八、「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
    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
    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
    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
    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
    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
    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
    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
    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
    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九、「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
    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
    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
    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
    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 B2 」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
    「國泰 R1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
    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
    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十、「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
    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一、「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
      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
      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二、「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
      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
      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三、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
      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
      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
      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
      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
      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
      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
      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四、「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
      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
      狀況訂定。「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
      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五、「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
      ,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
      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六、「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
      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
      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
十七、「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
      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
      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虛
      擬資產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
      、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
      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
      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
      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
      證書記載內容填寫。「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
      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十八、「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
      約類型、契約始日、契約終日。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
      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
      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
      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
      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
      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
      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契約始日」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即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
      負保險責任之起日;「契約終日」指保險契約到期日,即保險公司
      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保險責任之終日。
十九、虛擬資產指依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之虛擬通貨。
      虛擬資產應申報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件)、存放機構(錢
      包廠商)、帳戶名稱、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
      易價額。
      單位數指持有虛擬資產之單位,例如顆、件。
      虛擬資產有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指存放該虛擬資產之機構(
      錢包廠商),有數個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均應申報。
      帳戶名稱指為取得(投資)虛擬資產申請註冊之相關帳號或其他資
      訊,有數個帳戶名稱者均應申報。
      取得(投資)原因指取得(投資)該虛擬資產之原因。如係多次分
      批取得(投資)者,應申報多次分批取得(投資)之原因。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指該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
      易價格。
      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
      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
      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二十、「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
      金;「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
      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二十一、「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
        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二十二、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
        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
        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
        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
        ,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