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本院檔案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應用本院檔案,以本院自行管理者為限。
三 申請應用本院檔案,申請書應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事項
(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
四 本院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使用檔案原件者,應載
明其事由。
五 申請應用本院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予拒絕: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 本院受理申請案件後,該檔案之業務承辦單位應就申請書所載事項進
行審查,如認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對
於符合規定程式之申請書,應即依法審核。
前項檔案曾經委員會審議者,各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後,應陳請各該委
員會召集人 (主任委員) 核定。
第一項審核結果,應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函檢附申請審核表
(格式如附件二) 函復申請人。上開所稱三十日,如有補正資料者,
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
七 申請應用本院檔案經核准者,檔案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攜帶檔卷至指
定處所,先行核對通知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秘書處派員收
取費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承辦人員應全程在場,並注意其保持檔卷完整,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 應用本院檔案違反第七點之規定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 檔案應用完畢,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點收無訛後,填具檔案應用簽
收單 (格式如附件三) 請申請人確認後簽章,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
執;檔案如有遭污損、破壞等情形,應於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