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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九二)院台秘檔字第092090086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議事文書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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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提供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等應用服務,
    特設置檔案閱覽室。

二、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
    至五時;國定假日不開放。

三、應用本院檔案,一律在本閱覽室為之;應用者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
    案交予本院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四、應用本院檔案,非經核准不得使用自備器材。

五、應用本院檔案,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如有複製檔案需要者,應由本院人員為之,且以本
    院現有設備所能提供者為限。

六、本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喧嘩或其他妨礙安寧秩序
    之行為;違反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

七、應用本院檔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