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提供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等應用服務,
特設置檔案閱覽室。
二、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
至五時;國定假日不開放。
三、應用本院檔案,一律在本閱覽室為之;應用者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
案交予本院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四、應用本院檔案,非經核准不得使用自備器材。
五、應用本院檔案,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如有複製檔案需要者,應由本院人員為之,且以本
院現有設備所能提供者為限。
六、本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喧嘩或其他妨礙安寧秩序
之行為;違反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
七、應用本院檔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