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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院區開放參觀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公字第112403072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公共關係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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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開放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區供民眾參觀,以彰顯本院國定古
    蹟建築特色,及增進民眾對本院職權行使之瞭解,特訂定「監察院院
    區開放參觀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開放時間及方式:
(一)開放時間:
      1.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一般民眾參
        觀。
      2.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
        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觀。
      3.每星期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星期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開放拍攝婚紗照。
      4.如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含連續之例假日),暫停開放院區
        參觀及拍攝婚紗照。
(二)開放方式:一般民眾毋須事先申請,但應於參觀日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向服務臺辦理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及有婚紗攝影需求者,須
      於預定參觀或攝影日一週前,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三、開放區域:以本院入口前廣場、敞廳、陳情受理中心、監察文史資料
    陳列室、議事廳及中庭花園為範圍。但遇特定節日時,得擴大開放區
    域。

四、參觀者應配合事項:
(一)依序遵循參觀動線,不得喧嘩、滯留或跨越導引線,進入非開放區
      域。
(二)服裝整齊,勿穿著不雅(如:穿汗衫、背心、拖鞋等),並儘量減
      少隨身物品。
(三)禁止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寵物進入。
(四)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
(五)不得任意攜走或破壞本院公物。
(六)參觀時應將行動電話設定靜音或關閉;如須使用行動電話時,應離
      開室內。
(七)禁止攜帶與參觀無關之標語、旗幟等進入院區;如須陳情或會客,
      另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八)參觀時應注意安全,禁止於樓梯嬉戲玩耍、攀爬欄杆及其他危險行
      為。

五、參觀團體或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
    制止或停止其參觀;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一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參觀;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並予移送法辦。

六、如遇本院房舍整修、施工或舉行重要活動,及颱風、地震、疫情等不
    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適宜參觀情事時,得暫停開放參觀,並通知已
    申請在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