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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申肆字第1071833655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陽光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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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
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算。

第 3 條
申請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二
元;A3  尺寸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申請複製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依電子檔案格式換算成 A4 幅數,
每幅另收取新臺幣二元;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依市價另計收取之。

第 4 條
申請查閱供學術研究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
除申請列印資料之紙張費用及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外,其餘費用,減
半收取。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