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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臨時工作證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98)秘台政字第098170014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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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安全及有效管理院區臨時性工作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性工作人員」,係指領有本院服務證之職工人員、
    約聘僱人員以外,在本院院區從事臨時性工作之人員,包括工讀生、
    勞務外包派遣駐院人員、合作社展售廠商、承包本院工程施工人員暨
    參加本院營繕採購工程及採購財物案件會議之廠商。

三、本院臨時工作證(以下簡稱本證),每年更換年次及圖樣,由政風室
    負責圖樣設計,秘書處招商承製後,由政風室發交正門服務台及駐衛
    警察隊點收、保管及登記換證使用,不得遺失、遭竊。

四、新製臨時工作證發交後,舊證由政風室收回、銷燬。

五、臨時性工作人員進入院區,應先於正門服務台或駐衛警察隊出示身份
    證件換領本證後,始得進入;離院時憑本證換回原繳證件。

六、臨時性工作人員於工作時間內,應將本證配掛於胸前,除必要之工作
    區域外,不得擅自在其他區域活動。

七、臨時性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需長期在院內工作者,經該業務單位
    陳報核准後,其所換領之臨時工作證,得於工作結束離院時,憑本證
    換回原繳證件;工作期限跨年度者,應重行更換新證。

八、本證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持證人負其責任;除應登報作廢
    外,並立即通知本院駐衛警察隊及正門服務台。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