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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媒體互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公字第 1134030725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公共關係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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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讓外界瞭解本院職權行使情況,妥善處理
    與媒體互動,適時發布新聞以正確傳播本院動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主動發布新聞之管道如下:
  (一)本院秘書長為本院發言人。
  (二)國家人權委員會事務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之人發言。

三、本院監察職權行使之新聞發布,如彈劾、糾舉、糾正、調查等職權,
    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監
    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及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
    新聞發布參考原則如下:
  (一)彈劾案、糾舉案:
      1.彈劾及糾舉案審查決定成立,由審查會主席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
        聞稿。
      2.彈劾及糾舉案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後,由審查會或再審查會主席
        ,經會議決定,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二)糾正案:
      1.糾正案由提案委員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2.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時如有不同意見,經委
        員會決議後,得由召集人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三)調查案:
      1.調查案件成立時,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由本院監察業務處即時
        請示調查委員是否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其他因輪派或院會
        、各委員會推派案件等,調查委員得視情況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
        聞稿。
      2.調查過程中,調查案件之內容,有關詢問對象、詢問時間、詢問
        地點、詢問內容、調查情形、調查所得、調查意見,提案糾舉、
        彈劾、糾正否,機關或人員有無違失等,於調查中,不宜宣洩。
        惟調查委員仍得視情形,就調查案件案由、進度等,適時召開記
        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3.委員會決議通過公布之調查報告,得由調查委員召開記者會或發
        布新聞稿。
  (四)糾正案及調查報告促請行政機關或人員改善情形,獲重大成果時,
      調查委員得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五)各委員會事務: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人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四、本院發布新聞得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五、當媒體對本院之報導或評論,與事實有所出入或傷害本院形象時,得
    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儘速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研商處理。處
    理方式包括:
  (一)由本院或當事人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說明事實或澄清錯誤評論
      。
  (二)由本院或當事人去函要求更正。
  (三)其他適當處理辦法。

六、對於調查中之案件,未經調查委員發布新聞稿,得由本院發言人對外
    說明已立案及調查委員姓名。

七、除以上新聞發布管道及參考原則,委員或本院發言人認有必要時,仍
    得視情況對外發言。

八、本院新聞發布與更正,得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為依循。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