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使用車輛,依本
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所稱車輛,指本院編列預算所購買之汽車,由秘書處管理調配
。
三、委員使用車輛之用途如下:
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
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
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
5.其他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有關車輛用途之使用。
四、委員每日使用車輛後,駕駛人應停放本院指定之地點,並依管理規定
,覈實填註里程紀錄,併入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登錄。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準用車輛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