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下稱本專刊)之編印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專刊刊登內容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須刊登公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遊說登記事項及財
務收支報表。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之罰
鍰處分確定名單。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
說法之訴願決定書。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
說法之相關法令及宣導資料。
(五)其他經核定須刊登之廉政業務資料。
三、擬刊登本專刊之文稿應於核定或公布後送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業
管組彙編,除於書面資料首頁註明「刊登公報」外,應另檢附電子資
料檔案,如有時效限制者並應以顯著字體加註說明。
四、刊登本專刊之文稿,如有應行保密或無須刊登部分,應於文稿內先行
刪除。
五、本專刊於出刊當日同時上網公告,俾便各界民眾及本院同仁查閱。
六、本專刊採定期連續性方式發行,原則每週發行一期,必要時得增刊之
。但無登載資料時,亦得暫停發行。
刊登內容以 A4(21x29.5 公分)規格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
七、本專刊之基本形制:
(一)封面:刊名、期別、目次、出版機關、出版年月日。
(二)封底:印製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
關(地址、網址、電話、傳真號碼)、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及戶名、
印刷業者、定價或工本費、GPN、ISSN 。
(三)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應載刊名、卷期、
出版年月日。
八、本專刊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之授
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九、本專刊印製前,應先就分發、寄存、銷售、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
估,依照編印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十、本專刊發行後,分送對象如下: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三)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四)本院綜合業務處五份。
(五)刊登該期公報之財產申報人各一份。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