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廉潔正直楷模,表揚廉潔事蹟,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院員工(含駐衛警察、約聘人員及臨時人員
)、保安警察、志工。
三、本院員工於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
上處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潔正直楷模:
(一)拒收餽贈財物:
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拒絕或退還並依
規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二)拒絕請託關說:
對於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本院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
行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拒絕並依規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三)拒受飲宴應酬:
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不當飲宴或其他應酬,拒絕並依規
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四)檢舉貪瀆不法:
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瀆不法案件,對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
,具有重大貢獻。
(五)防貪瀆省公帑:
執行職務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廉潔事蹟:
其他廉潔正直事蹟或工作精神、誠信、義行表現,對提升機關(構
)廉潔風氣,具有重大貢獻。
四、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案方式:
各單位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推薦符合第三點獎勵條件之同仁,填具
「獎勵廉潔正直楷模推薦表」(如附表),並於奉核後移請政風室
彙辦提報當年度廉政會報審查。
(二)審查:
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院廉政會報委員(含內聘委員、外聘專家
學者)共同組成,本諸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審查事宜;政風室負
責秘書業務。
五、審查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依法迴避。
六、經審查評定之廉潔正直楷模,由政風室簽報秘書長核定後,經當事人
同意予以公開表揚,並視個案情節,頒贈獎狀或其他獎勵方式辦理,
以資獎勵。
七、受表揚人之廉潔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
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潔正直楷模如發現有
事蹟不實者,由本院撤銷之。
八、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