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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藝文作品展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秘管字第1030931367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總務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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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本院公共空間環境品質,鼓勵藝術創
    作,增進本院同仁藝文涵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展出者」係指負責規劃、執行及辦理該檔期相關展覽事
    宜者。申請展出之申請人及邀請展之受邀人為展出者。

三、展出內容
    國畫、書法、西畫、攝影、雕塑及其他各類適合本院展出之作品。

四、展覽場地
    本院西翼、北翼、委員辦公大樓及議事大樓 1、2 樓,可供展覽使用
    之公共區域。

五、展覽期間
    每檔期以 3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本院得酌予延長或縮短。

六、展覽類型
(一)自辦展:由本院自行舉辦之各項政令藝文及其他展覽。
(二)邀請展:
      1.本院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邀請之:
     (1)國內外優異藝術家,其作品經教育文化主管機關獎勵或推薦者
          。
     (2)曾獲國際著名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3)文藝獎、薪傳獎或其他獎項之主要得主。
     (4)國內外大專院校美術系或相關科系從事藝術創作之教授、副教
          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5)其他本院認為合於邀請展出之個人或團體。
      2.費用負擔:由受邀人無償提供作品展出,展覽作品之包裝、運輸
        及保險等展出所需費用,本院得視預算狀況,每檔期最高酌予發
        給新臺幣 2  萬元。
(三)申請展:
      1.申請資格:凡政府機關、社區、社團、學校、個人及經政府登記
        有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或經機關團體出具委託書
        者,均得向本院提出申請。
      2.申請方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含作品清冊及作品清晰圖片)乙份,以書
          面郵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請。無論展出許可與否,申請表概
          不退件。
     (2)申請人預定展出首日為 1  至 3  月者至遲應於前一年 10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4 至 6  月者至遲應於 1  月 15 日前提
          出申請;7 至 9  月者至遲應於 4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10
          至 12 月者至遲應於 7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3)申請若有違反本要點之虞或申請表有欠缺者,申請者應於接獲
          通知日起算 5  日內提出說明或補正之,逾期視同放棄。
     (4)申請展覽如經本院許可,由本院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並排定檔期。
     (5)保證金應於開展前 2  週繳至本院,逾期未繳納視同放棄申請
          。展覽結束後經確認場地及其他相關設施完好無誤者,無息退
          還,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依實由保證金扣除之,不
          足之處本院另行追償之。
      3.展出作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拒絕申請: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規定、公序良俗、形體裸露、意識猥褻或
          有攻訐他人之情形者。
     (2)涉及政治性、商業性或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3)作品裝置簡陋、無裱框或數量過少者。
     (4)其他本院認為不宜於本院展出之情形者。
      4.取消或變更檔期:申請人接獲展覽通知後,應依檔期如期展出。
        因故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預定之展期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本
        院。
      5.費用負擔:由申請人無償提供作品展出,展覽作品之包裝、運輸
        及保險等展出所需費用,本院得視預算狀況,每檔期最高酌予發
        給新臺幣 1  萬元。

七、展覽規定
(一)本院保有展出位置、檔期及作品展出許可之權利,並得視需要組成
      委員會審查之。所有展品、海報文宣或其他展出資料,需經本院同
      意方得發布、設置及陳列。
(二)展出者應於約定時間內,提供展出規劃書電子檔或書面予本院。
      規劃書內容應包含展出期間、展出者及創作者簡歷、作品清單圖片
      、數量大小、掛設配置方式、布卸展時間規劃、作品標示內容及海
      報文宣之圖檔或實品等資料。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陳列、看管、作品解說、拆卸及文
      宣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
(四)場地布置由展出者負責,布置方式應先取得本院同意,始得為之。
      展出者應於展出 2  日前完成布置,展覽結束後 2  日內應拆卸作
      品及相關布置,恢復原狀。
(五)展出者應依本院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妥善使用及維護場地。展出
      作品,以經裱褙或裝框者為原則,展區內禁止使用鐵釘及雙面膠等
      足以破壞展場設備之物品,如未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生損害,展出
      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院並得終止展出。
(六)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損壞、污
      損等情事,本院不負賠償責任。
(七)展出作品標籤除作品說明資料外,不得標示價格。
(八)展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亦
      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者安全的展示,本院若認為有上述顧慮
      時,得主動排除之或通知展出者改善,如未依規定改善或造成安全
      危害,展出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院並得終止展出。
(九)展出內容不得有蓄意攻訐他人、違反善良風俗或其他違法之情事,
      違者本院得拒絕或停止其展出;如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本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如遇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使展覽場地無法使用,本院得取消展覽或
      改期。
(十一)本院如有活動上需要或其他原因須使用展覽場地,無論是否與原
        定單位有檔期上之衝突,均有權優先使用。

八、本要點所需相關表格由本院另定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本院得隨時修正或依本院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