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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申肆字第1071833450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陽光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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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之裁罰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罰媒介或妨害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捐贈者未受媒介或妨害影響,或未產生捐贈結果:處新臺幣(下同
      )二十萬元之罰鍰。
(二)捐贈者受媒介或妨害影響,捐贈金額五十萬元以下者,處三十萬元
      之罰鍰;捐贈金額每增加五十萬元,以罰鍰金額三十萬元為基準,
      提高罰鍰金額十萬元,增加之捐贈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以五十萬
      元論。
(三)前款捐贈金額逾四百五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鍰。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罰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為政治獻金之
    捐贈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捐贈金額五十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倍之罰鍰。
(二)捐贈金額逾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一倍之罰
      鍰。
(三)捐贈金額逾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二倍
      之罰鍰。
(四)捐贈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三倍
      之罰鍰。
(五)捐贈金額逾二百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四倍
      之罰鍰。
(六)捐贈金額逾二百五十萬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五倍
      之罰鍰。
(七)捐贈金額逾三百萬元,三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六倍
      之罰鍰。
(八)捐贈金額逾三百五十萬元,四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七倍
      之罰鍰。
(九)捐贈金額逾四百萬元,四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八倍
      之罰鍰。
(十)捐贈金額逾四百五十萬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九倍
      之罰鍰。
(十一)捐贈金額逾五百萬元者:處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

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罰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
    人之金錢違法捐贈,罰鍰基準如下:
(一)捐贈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倍之罰鍰。
(二)捐贈金額逾一百萬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一倍之罰
      鍰。
(三)捐贈金額逾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二倍之罰
      鍰。
(四)捐贈金額逾五百萬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三倍之罰
      鍰。
(五)捐贈金額逾七百萬元,九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四倍之罰
      鍰。
(六)捐贈金額逾九百萬元,一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五倍
      之罰鍰。
(七)捐贈金額逾一千一百萬元,一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
      六倍之罰鍰。
(八)捐贈金額逾一千三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
      七倍之罰鍰。
(九)捐贈金額逾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
      八倍之罰鍰。
(十)捐贈金額逾一千七百萬元,一千九百萬元以下者:處捐贈金額一‧
      九倍之罰鍰。
(十一)捐贈金額逾一千九百萬元者:處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

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五倍之罰鍰。
(二)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倍之
      罰鍰。
(三)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百萬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一倍之罰鍰。
(四)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二倍之罰鍰。
(五)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五百萬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三倍之罰鍰。
(六)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七百萬元,九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四倍之罰鍰。
(七)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九百萬元,一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
      一‧五倍之罰鍰。
(八)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一百萬元,一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該
      金額一‧六倍之罰鍰。
(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三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該
      金額一‧七倍之罰鍰。
(十)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該
      金額一‧八倍之罰鍰。
(十一)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七百萬元,一千九百萬元以下者:處
        該金額一‧九倍之罰鍰。
(十二)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九百萬元者:處該金額二倍之罰鍰。

六、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遵期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者,
      處六萬元之罰鍰;未遵期存入專戶金額每增加二十萬元,以罰鍰金
      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額一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二十萬元
      者,以二十萬元論。
(二)未遵期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金額逾二千二百八十萬元者
      ,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鍰。
(三)未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
      元之罰鍰;未存入專戶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
      準,提高罰鍰金額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
(四)未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金額逾五百七十萬元者,處一百
      二十萬元之罰鍰。
    同一申報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兼具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事者
    ,分別依各該款所定方式計算罰鍰金額,加總後扣除六萬元,定其罰
    鍰金額。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不
    予沒入。但未存入專戶之金錢政治獻金亦未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載
    於會計報告書者,沒入之。

七、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開立收據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額
      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三)未開立收據金額逾五百七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鍰。

八、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罰不為申報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逾規定期限七日內申報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逾規定期限八日以上申報者,每逾期一日,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
      準,提高罰鍰金額五千元。
(三)逾規定期限二百三十五日以上者:處一百二十萬元罰鍰;不為申報
      者並限期一個月命其申報。
(四)經限期一個月命其申報,屆期仍不為申報者,按次處一百二十萬元
      罰鍰。

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罰不依法定方式申報者,罰鍰基
    準如下:
(一)未簽名或蓋章、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書、表格式申報者:處六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命其補正。
(二)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處十萬元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命其
      補正。
(三)經依前二款規定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仍不補正者,以前次罰鍰金額
      為基準,按次提高罰鍰金額十萬元。

十、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罰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罰鍰基
    準如下:
(一)故意為不實之申報金額六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六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額
      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六萬元者,以六萬元論。
(三)故意為不實之申報金額逾三百四十二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
      鍰。

十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
        額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三)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金額逾五百七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
        之罰鍰。
      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者,依前項所定罰鍰金額減輕處罰,但減輕之
      裁罰金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六萬元:
  (一)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後二個月內辦理繳庫者,罰鍰金額
        減輕至三分之一。
  (二)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後逾二個月至四個月內辦理繳庫者
        ,罰鍰金額減輕至二分之一。
  (三)於查核前辦理繳庫者,罰鍰金額減輕至三分之二。
      違反第一項規定,於裁處前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沒入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
        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二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
        金額一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論。
  (三)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金額逾二千二百八十萬元者,處一百
        二十萬元之罰鍰。

十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設置收支帳簿、未製作會計報
      告書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設置收支帳簿:處十萬元之罰鍰。
  (二)未製作會計報告書:處二十萬元之罰鍰。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登載會計報告書者,罰鍰基準
      如下:
  (一)未登載會計報告書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二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
        金額一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論。
  (三)未登載會計報告書金額逾二千二百八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
        之罰鍰。
      經依前二項規定處罰鍰者,均應限期一個月內命其補正,屆期不補
      正者,以前次罰鍰金額為基準,按次提高罰鍰金額十萬元。

十四、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將賸餘政治獻金辦理繳庫之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
        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
        額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三)未將賸餘政治獻金辦理繳庫金額逾五百七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
        萬元之罰鍰。
      違反前項規定,於裁處前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沒入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六萬
        元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命其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或配合
        查核。
  (二)經依前款限期命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或配合查核,屆期仍不
        檢送或配合查核者,以前次罰鍰金額為基準,按次提高罰鍰金額
        十萬元。

十六、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未保管收支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未保管收入憑證、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之金額十萬元以下者
        :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
        額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三)未保管收入憑證、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之金額逾五百七十萬
        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鍰。

十七、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違法支用政治獻金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六萬元之罰鍰。
  (二)前款金額每增加十萬元,以罰鍰金額六萬元為基準,提高罰鍰金
        額二萬元,增加之金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論。
  (三)違法支用政治獻金金額逾五百七十萬元者,處一百二十萬元之罰
        鍰。
      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其違法支用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六萬元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命
        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
  (二)經依前款限期命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屆期仍不說
        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以前次罰鍰金額為基準,按次提高罰鍰金
        額十萬元。

十九、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裁罰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十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五倍之罰鍰。
  (二)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倍
        之罰鍰。
  (三)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百萬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一倍之罰鍰。
  (四)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二倍之罰鍰。
  (五)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五百萬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三倍之罰鍰。
  (六)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七百萬元,九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額一
        ‧四倍之罰鍰。
  (七)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九百萬元,一千一百萬元以下者:處該金
        額一‧五倍之罰鍰。
  (八)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一百萬元,一千三百萬元以下者:處
        該金額一‧六倍之罰鍰。
  (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三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處
        該金額一‧七倍之罰鍰。
  (十)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七百萬元以下者:處
        該金額一‧八倍之罰鍰。
  (十一)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七百萬元,一千九百萬元以下者:
          處該金額一‧九倍之罰鍰。
  (十二)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逾一千九百萬元者:處該金額二倍之罰鍰
          。

二十、除依第十點規定裁處外,依本基準所為之裁處,違法行為人如其主
      觀係出於故意者,依各點所定裁罰金額加重其罰鍰金額二分之一。
      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處者,經審酌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
      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後,認以
      第二點至第十九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
      內,酌定處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