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監察院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費(以下簡稱調查研究費)各項經
費之使用、核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查研究費支給期間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案(以下簡稱研究案)立
案當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應依年度調查案所發現之通案性問題,以專案
研究方式提出調查成果,嚴格督促行政部門確實針對制度性或系統性
問題,提出改進作為,俾有效彌補個案調查之不足,不得作為學術性
質研究及政策指導。
四、調查研究費支給對象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每人依參與協助案件及參與期間支領每月新
臺幣(下同)二千元至四千元,由各研究案之召集委員及參與委員
共同決定。
(二)受邀參加諮詢會議之學者專家出席費及其國內交通補助費。
(三)研究案報告印製費。
(四)其他經各研究案委員認定之專屬相關費用。
五、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分二期支給,於派查後支給第一期(當年八月至
十二月);於報告完成並提經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給第二期(翌年
一月至七月)。
六、核銷時,協助研究人員慰勞費憑個人開立之領據報支,並登錄個人所
得;其他各項支出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