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疏處聚眾陳抗事件,維護機關安全,
依本院危機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聚眾陳抗事件:係指依據預警情資或現場情況,聚眾三人以上表達
訴求或提出陳情之情形。
(二)鄰近機關:係指交通動線與本院關聯之週邊機關而言。
(三)警衛人員:係指本院駐衛警察及派駐本院之保安警察。
(四)受理單位:係指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處理民眾
陳情事件之單位,即監察業務處(陳情受理中心)。
(五)維安單位:係指督導本院安全維護之單位,即政風室。
(六)秘書單位:係指辦理本院總務及行政支援之單位,即秘書處。
(七)業管單位:係指民眾針對本院發動陳抗時,職掌其訴求主體之相關
業務單位。
(八)公關單位:係指處理本院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單位,即公關科。
(九)支援警力:包含保安警察及轄區警力,目前為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或其他警察機關警力。
三、聚眾陳抗事件,依據動員程度,分為五級因應,分述如下:
(一)第一級:警衛人員、維安單位。
(二)第二級:警衛人員、維安單位、受理單位。
(三)第三級:警衛人員、維安單位、受理單位、公關單位、支援警力。
(四)第四級:警衛人員、維安單位、受理單位、公關單位、秘書單位、
業管單位及支援警力。
(五)第五級:全院各單位及支援警力。
四、針對本院訴求之聚眾陳抗事件,依其聚眾人數所採取之因應等級及指
揮層級原則,表列如下:
┌──┬────┬────┬────┬────┬────┐
│聚眾│三至十人│十一至 │三十一至│一百零一│二百零一│
│人數│ │三十人 │一百人 │至二百人│人以上 │
├──┼────┼────┼────┼────┼────┤
│因應│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
│等級│ │ │ │ │ │
├──┼────┼────┼────┼────┼────┤
│指揮│維安單位│維安單位│維安單位│副秘書長│秘書長 │
│層級│ │ │ │ │ │
└──┴────┴────┴────┴────┴────┘
五、針對鄰近機關訴求之聚眾陳抗事件,依其聚眾人數所採取之因應等級
及指揮層級原則,表列如下:
┌────┬────┬────┬────┬────┐
│聚眾人數│三十至 │一百零一│三百零一│五百零一│
│ │一百人 │至三百人│至五百人│人以上 │
├────┼────┼────┼────┼────┤
│因應等級│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或五│
│ │ │ │ │級 │
├────┼────┼────┼────┼────┤
│指揮層級│維安單位│維安單位│維安單位│副秘書長│
│ │ │ │ │ │
└────┴────┴────┴────┴────┘
六、本原則第二點相關單位分工原則,分述如下:
(一)警衛人員:第一線之秩序維持、狀況排除。
(二)受理單位:陳情案件之受理及後續處理。
(三)維安單位:情資掌握、安全措施之協調、聯繫、督導及執行。
(四)秘書單位:行政庶務支援事項。
(五)業管單位:有關陳情訴求之研處及因應事宜。
(六)公關單位:媒體處理、新聞稿發布及公關事項。
(七)支援警力:有關第一線秩序維持及狀況排除之支援事項。
(八)本院各單位:有關本單位轄管人員、財產及設施之安全事項。
七、聚眾陳抗事件,應考量下列因素,適時調整因應等級:
(一)預警情資內容。
(二)活動採取方式。
(三)訴求主題及對象。
(四)現場人數及情勢。
(五)政治因素介入情形。
(六)新聞媒體報導情形。
(七)社會輿情關注情形。
(八)同類陳抗活動情形。
八、處理聚眾陳抗事件有關之應變中心設置、前期因應、通報作業、復原
處置及檢討改善事宜,依本院危機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特殊聚眾陳抗事件,得另以專案方式訂定安全維護計畫,為細部之分
工規劃,簽准後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