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策劃並處理本院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事宜,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並為小組會議主席,均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
任期三年。召集人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有一人為本院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
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之。
三、本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本院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四、本院各單位對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分工原則如下,並依「監察院各
單位安全及衛生防護應辦事項分工表」(如附表)辦理:
(一)秘書處:
1.本院建築設施、機具設備及環境之安全衛生設施。
2.天然災害之防範措施。
3.急救醫療措施。
(二)政風室:本院院區及門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人事室:本院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防護措施。
(四)綜合業務處:本院資訊設備安全之防護措施。
(五)會計室:本院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經費之核銷。
(六)各單位: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及辦公場所安全防護事項之規劃及指
導。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遇有緊急安全及衛生防護之事件發生時,
應即召開會議。
六、有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所需費用,在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