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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工友轉化技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秘管字第110093077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總務暨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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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工友工作士氣,並鼓勵自我精進,建
    立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普通工友(以下簡稱工友)轉化技術工友(以
    下簡稱技工)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技工,指依監察院工友工作規則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具備
    同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並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者。
    前項所稱技術專長,指具備機電、水電、空調、木作、園藝等之專長
    證明或相關證照,或近 10 年內從事機電、水電、空調、木作、園藝
    、庶務工作,累積經驗達 3  年以上。
    第一項所稱考驗合格,指依監察院工友轉化技工評分標準表(附表一
    )評分達 70 分以上。

三、本院技工職務出缺,擬由工友轉化時,應依「監察院工友轉化技工評
    分標準表」就學歷、年資、考核、獎懲、技術專長、工作績效、服務
    態度及團隊精神等項目評定分數,提報本院工友考核委員會審議,其
    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秘書處於本院內部網站及秘書處公告欄公告職缺及申請資格。
(二)符合申請資格並有轉化意願者,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二),連同相
      關證明文件,於公告之申請期限前送達秘書處。
(三)秘書處就申請人申請書之資績,依「監察院工友轉化技工評分標準
      表」審核評分後,請申請人簽名確認。
(四)主管評分部分,由工友督導單位主管(秘書處處長)及副秘書長分
      別評分後,再核計平均分數。
(五)由秘書處將申請人之資績評分、主管評分分數,填列於「監察院工
      友轉化技工積分表」(附表三),送請秘書長綜合考評後,提報本
      院工友考核委員會審議,再按積分高低順序排列造冊,就職缺數三
      倍之名次內,陳請院長圈定轉化者。

四、本院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化為技工:
(一)至本院服務未滿三年。
(二)最近三年考核未具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曾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經功過相抵仍具一大過以上之
      處分。
(四)除育嬰留職停薪外,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尚於留職停
      薪或延長病假期間。

五、本院工友轉化駕駛作業,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