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委職員職名章,分為下列四種:
(一)甲種:院長,刻職稱及姓名。
(二)乙種:副院長,刻職稱及姓名。
(三)丙種:監察委員、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刻職稱及姓名。
(四)丁種:一、二級單位主管、各級核稿及承辦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三、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
刻製,並按下列規格製發:
(一)甲種為長三點五公分、寬一點二公分。
(二)乙種為長三點五公分、寬一點一公分。
(三)丙種為長三公分、寬一公分。
(四)丁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職名章刻製材質為角質章或連續章。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者,應簽
會人事室並報請院長同意。
四、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增刻職名章
,其規定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
、乙、丙字樣區別之。
(二)本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
字樣區別之。
院長指定之職務代理人因業務需要增刻職名章,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
前二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
責任。
增刻職名章依第三點規定製發。
五、本院委職員職名章,以及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增刻職名章,由人事
室於委職員就(到)職或職務異動時,於徵詢當事人刻製材質意願後
,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規定報請核定後製發。
院長指定之職務代理人增刻職名章,由人事室於院長指定代理人時,
徵詢當事人刻製材質意願,報請核定後製發。
本院一級單位主管增刻職名章,由業務單位報請院長核定後,移人事
室製發。
職名章及增刻職名章印文並應拓模一份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六、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或增刻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其他有應使用職名章或增刻職名章者。
七、保管第四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並經院長核
准。
八、第四點所定增刻職名章限於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未
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形時,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
前開人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前開人
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人職名章加註「代」字,不可使用增刻職
名章。
九、本院委職員職務如有異動,應將原使用之職名章或增刻職名章截角,
送人事單位註銷。須換發者亦同。
十、本院委職員職名章或增刻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簽會人事單位,
報請院長同意後,移人事室補發;如有故意毀損等情事,應按情節處
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