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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院台申貳字第107183348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法規/陽光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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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    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
          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
          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