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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詢問民眾或團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70166761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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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對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詢問民眾或團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
          書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
說    明:一、復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97 年 10 月 7  日 97 英字第 08100701 號
       函。
          二、查遊說法第 2  條第 1  項有關「遊說」之定義,係指遊說者意圖影
       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
       、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
       表達意見之行為。依上開規定,遊說者主觀上須具有影響被遊說者之
       意圖,始構成遊說行為。是以,本案知僅屬單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
       或政策之文書,毋須適用遊說法;至如在上開行為之外,尚有其他有
       計畫性、目的性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則屬遊說行為,須適
       用遊說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