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市議會議員或其關係人擔任貴市體育總會所屬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
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
)規範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監察院函轉貴會 108 年 1 月 14 日南議行政字第
1080000277 號函辦理。
二、按貴市議會議員擔任貴市體育總會所屬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社區發
展協會理事長,該委員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屬議員之關係人,應受本法第 14 條規範。意即委員會或
社區發展協會向議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申請補助,依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禁止,惟若符合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
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
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
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即不受補助禁止之限制,並應依本法 14 條
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
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負身分關係
揭露義務。
三、至議員助理雖為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惟若議員助理擔任上開主任委員或理事長職務,尚與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間,併予敘明。
正 本:臺南市議會
副 本:監察院、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