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
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本部 108 年 3 月 5 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
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監察院秘書長 108 年 1 月 10 日秘台人字第 1081630
11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2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
070058136 號書函、銓敘部 108 年 1 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
21373 號書函。
三、本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
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上開決議內容不符
部分,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
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
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
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