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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 107.11.27 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 108.03.0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內容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80500178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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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
          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本部 108  年 3  月 5  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
              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監察院秘書長 108  年 1  月 10 日秘台人字第 1081630
              11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2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
              070058136 號書函、銓敘部 108  年 1  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
              21373 號書函。
          三、本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
              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上開決議內容不符
              部分,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
          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
          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
          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