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涉及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乙案,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宣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 107 年 6 月 13 日總統令公布之本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
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ヽ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
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合先敘明。
二、各機關(構)ヽ學校辦理研習會ヽ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為能遴聘優
秀講座授課,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常於各該授課領域遴聘專業
講座,並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按講座
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
業講座係該機關(構)、學校公職人員之本法第 3 條第 1 項之關
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内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
機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ヽ簽擬及核定流程
中,應踐行本法第 6 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觸法網,俾能兼顧
機關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本法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
。
正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政風處、司法院政風處、考試院政風室、監察院政
風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政風室、國家安全局政風處、銓敘部政風室、
考選部政風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風室、審計部政風室、内政
部政風處、外交部政風處、國防部政風室、財政部政風處、教育部政風處
、經濟部政風處、交通部政風處、勞動部政風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
室、衛生福利部政風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文化部政風處ヽ科技
部政風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政風室、大陸委員會政風室、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政風室、海洋委員會政風處、僑務委員會政風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政風處、客家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行政
院主計總處政風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風室、中央銀行政風室、國立
故宮博物院政風室、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公平交易委員會政風室、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法務部政風小組、臺灣省政府政風室、福建省
政府政風室、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臺南市政府政風處ヽ高雄市政府政風處ヽ宜蘭縣政
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
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風處、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屏東縣政府
政風處、花蓮縣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澎湖縣政府政風處、基
隆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嘉義市政府政風處、金門縣政府政
風處、連江縣政府政風處、原住民族委員會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