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函為擬參選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與擬參選區
域或原住民之立法委員,是否為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同
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仍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0月22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011418號函。
二、查本部99年10月12曰台内民字第0990191574號函對於本法第7條第1項
第 5款「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範圍之解釋,係在探究本法整體之立
法目的及意旨下,作成符合規範意旨及目的之合目的性解釋。另為避
免疑義,本部將於未來辦理本法修法作業時,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以臻明確。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院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