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大院來函所詢民眾陳情Wecare罷韓遊行活動團體,疑不當將民眾無償
捐贈之現金用於政治活動,涉政治獻金法規定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09年3月26日院台申肆字第1091830819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
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
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同法第 5條
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ヽ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依上
開規定,罷免活動屬「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範圍,其經費募集屬本法
規範範疇,得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名義收受,本部前以109年3月13日台
内民字第1090108324號函敘明在案。又政黨ヽ政治團體係常年收受政
治獻金,其為從事罷免活動之經費募集,毋論係於罷免案成立前或後
為之,以及罷免成功與否,均有本法適用。
三、另針對個別案件之查處,查本部104年1月 5日台内民字第1031102631
號函略以,依本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大院
處罰之,同法第22條並明文大院查核政治獻金收受情形之程序,以及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有關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
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定,由大院本諸權責認定後具以核處,爰
有關所詢個案是否違法,以及行政罰之查核及裁罰對象為何等節,仍
請依該函意見辦理。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