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所詢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政治獻
金專戶,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08年10月4日院台申肆字第1081832890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超過新臺幣(下
同)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該項規定
係本法立法之初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増訂,應係為使一定金額以上
捐贈來源之身分資料有資可稽,俾受監督與檢驗,爰予明文。次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9年1 月 6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80136413號函略以,該會107年11月8日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内匯
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業將匯款及無摺存款等交易
納入確認客戶身分範圍予以規範,依該原則,金融機構辦理國内匯款
及受理臨櫃 3萬元以上無摺存款案件,均須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
身分資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如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政治獻
金專戶,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規定1節,經參酌上開
金管會意見,基於金融機構受理臨櫃 3萬元以上無摺存款須查核存款
人之身分資料,受贈者並得確認「無摺存款」捐贈者之身分,與匯款
尚無二致,符合該項之立法目的,爰捐贈超過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
,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包括「無摺存款」,本部105年6
月3日台内民字第1050419429號函停止適用。
四、另大院建議將本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ヽ第 3款所定金錢政治獻金之返
還方式,由「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返還」、未存入專戶者,得直
接返還」,修正為除超過10萬元之金錢捐贈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
返還外,餘均得直接返還 1節,為利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
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本法第10條已定明政黨ヽ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曰内存入專戶,如允許金錢政治
獻金無論存入專戶與否,均得直接返還,恐使前開專戶管理規定形同
具文,並易致受贈者虚偽返還而挪為私用之弊端,本部認宜維持現行
規定。至對於捐贈者如不願意提供匯款帳號,致無法返還已存入專戶
之政治獻金情事,本法第15條第 1項已規定受贈者對於不能返還之政
治獻金,應向大院辦理繳庫,已有處理機制。
五、檢附金管會109年1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080136413號函影本1份。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