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有關「履約期間」之規定,
是否包含保固期間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107年7月20日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
(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
金。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約期
滿,則不在限制之列。次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 1款有關保固
期之起算日規定略以,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
定之日起算;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又查財
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 1款有關保固期之規定,係履約標的自全部
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保固一定年限,合先欽明。
三、旨揭所詢事項,經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參酌上開採購契
約範本規定,廠商與政府機關(構)巨額採購契約之保固期間,除因
部分驗收而提前於履約期間起算外,係自完成履約經驗收符合規定之
日起算之,並不包含於該巨額採購之履約期間内,又本法第7條第1項
第 2款立法意旨已敘明契約期滿者不在限制之列,並以保固期内發生
之瑕疵,廠商應免費無條件改正,亦為前掲契約範本所明文,應不致
產生該款立法所規範廠商利用政治獻金而影響政府決策之情事,基此
,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有關「履約期間」之規定,並未包含契約期
滿後之保固期間。
正 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監察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