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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監察院所詢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3目「租用宣傳車輛支出」之含義1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内民字第105041780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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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秘書長所詢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 3目「租用宣傳車輛支
          出」之含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5年5月13日秘台申肆字第1050132606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 3目有關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會計報
              告書應記載「支出部分」,包括租用宣傳車輛支出之規定,依貴秘書
              長前掲函敘明該法立法之初,是項規定於91年7月11日、12月9日行政
              院審議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本部說明情形,以及立法結果、文義
              解釋觀之,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
              括購買宣傳車輛。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