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秘書長所詢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 3目「租用宣傳車輛支
出」之含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5年5月13日秘台申肆字第1050132606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第 3目有關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會計報
告書應記載「支出部分」,包括租用宣傳車輛支出之規定,依貴秘書
長前掲函敘明該法立法之初,是項規定於91年7月11日、12月9日行政
院審議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本部說明情形,以及立法結果、文義
解釋觀之,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
括購買宣傳車輛。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