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黨函詢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得否為政治獻金之
捐贈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黨中央黨部105年2月22日民(2016)財字第A02220129號函辦理
。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序文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ヽ政
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依上開規定,營利事業本即屬得捐贈
政治獻金之主體。惟查同條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主要成員為外國人
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上開所稱主要成員,
同法條第 3項並有明文,包括擔任本國法人之董事長職務占本國法人
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爰此,營利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財團法人者,該財團法人及
其組成成員如未有上開規定所列主要成員之情形,該營利事業自得為
政治獻金之捐贈。
正 本:民主進步黨
副 本:監察院、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