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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監察院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後,是否等同人民團體法許可設立之社會團體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内團字第1040436369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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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有關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後
,是否等同人民團體法許可設立之社會團體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4年9月25日秘台申肆字第1041833358號函。
二、經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由區分
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非依「人民團
體法」等相關法規所申請許可設立,爰不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定之社
會團體。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