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所詢政治獻金捐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之名義捐
贈政治獻金,應如何處理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03年12月5日院台申肆字第1031834320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
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經查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任何人藉本人以
外之名義捐贈,規避本法之適用,爰明文予以規範。有關政治獻金捐
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如其未有規
避本法適用之意,基於維護捐贈者權益起見,建議視個案事實衡酌得
否以補正收據、會計報告書所列捐贈者之方式處理,如已依事實補正
,符合捐贈事實及本法捐贈對象、每年捐贈總額等相關規定,自無涉
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