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所詢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合理使用範圍疑義 1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03年4月22日院台申肆字第1031831542號函。
二、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受理申報機
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 3個月内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
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同法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經查其修法理由,
係因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繁多,且相關資訊之公開,事涉人民基
本權利,及政治獻金捐贈者捐贈之意願決定,爰於第 4項明定受理申
報機關應公開之資料為「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並增列第 5項
授權由受理申報機關訂定查閱辦法,以為配套規範,合先敘明。
三、按政治獻金法規範目的在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接受大眾監督,該法
並未對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使用範圍予以明文,惟審酌其
修法意旨,自不得為營利之用。又該法並未課予查閱人保密義務,亦
未對查閱人未盡保密義務定有相關處罰規定,惟查閱人如自行將查閱
之資料公開,如因此造成捐贈人權益受損,須由查閱人自負民事或刑
事責任。另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部分,建請洽詢法務部意見。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民政司、法規委員會
備 註: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
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
網路。」、「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