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所詢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 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
罰不一情形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2年12月25日秘台申肆字第1021834073號函。
二、有關違反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所列法條規定捐贈政治
獻金之處罰以及政黨ヽ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15條第 1項規定未
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處罰,分別為本法第29
條及第30條所明文,上開法條並未規定捐(受)贈新臺幣 1萬元以下
之違法政治獻金得免予裁罰。又查本部102年12月5日函送行政院審議
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完備政治獻金管理規範,業建立完善查
詢機制,適度放寬政治獻金返還及繳庫期限,使受贈者得以有充裕時
間進行查證及返還;另為使裁罰機關得視違法行為之輕重,衡酌裁罰
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將本法罰鍰額度由現行「新臺幣20萬元以上
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 6萬元以上新臺幣120萬元以
下」;此外,並增列受贈者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辦理繳庫得減輕處
罰等規定,如經完成立法,對於維護捐(受)贈者權益,使裁罰符合
比例原則,將具正面積極作用。
三、至有關匿名捐贈之限制,查行政院91年12月2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
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原規定任何人不得為超過新臺幣 2千元之
匿名捐贈,惟立法院審議時,將其額度提高為新臺幣 1萬元,為避免
任何人匿名為一定數額政治獻金之捐贈,規避本法之適用,是否調降
現行匿名捐贈額度,本部將於日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本法修正草案
時,適時提供意見供審議決定之參考。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
備 註: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已將本法罰鍰額度由現
行「新臺幣20萬元以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
新臺幣120萬元以下」。另新增同條第7項規定:「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
依限繳交政治獻金之情事,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將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
,得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