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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40501709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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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17 日府政二字第 104013585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本法第 7  條定有明文。貴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擔任
       貴府失業者職業訓練班勞務採購招標案評選小組召集人,又受聘為得
       標廠商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另復擔任貴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行政
       委託案之評審委員,又身兼受託機構或團體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如
       該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於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行政委託案之評審委
       員之際,有具體證據可認於評選過程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事前與廠商有意思聯絡,要求投標廠商或申請受託之民間團體得標
       後需聘任其擔任職業訓練班講師,或以有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將職業
       訓練班講師名冊作為評選項目或評審標準,以圖本人之利益情事,即
       有違反本法第 7  條規定之虞。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