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17 日府政二字第 104013585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本法第 7 條定有明文。貴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擔任
貴府失業者職業訓練班勞務採購招標案評選小組召集人,又受聘為得
標廠商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另復擔任貴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行政
委託案之評審委員,又身兼受託機構或團體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如
該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於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行政委託案之評審委
員之際,有具體證據可認於評選過程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事前與廠商有意思聯絡,要求投標廠商或申請受託之民間團體得標
後需聘任其擔任職業訓練班講師,或以有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將職業
訓練班講師名冊作為評選項目或評審標準,以圖本人之利益情事,即
有違反本法第 7 條規定之虞。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