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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有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42577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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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9  月 20 日台財庫字第 0990351939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復按財
       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薪資轉帳及存提款則屬寄託與消費借貸
       之混合型契約,尚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前開
       所指交易行為,有本部 96 年 4  月 26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02130 
       號函足稽。準此,前開條文雖屬例示規定,然仍應合乎買賣、租賃及
       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法律行為,方符交易行為之要件。
     三、來文所指代表貴部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金融機構與貴部為借貸行為,
       因屬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法律行為尚屬有別
       。況國庫券、政府公債之發行及短期借款之洽借,係貴部依據「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及「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等法規辦理
       ,乃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並調節國庫收支,藉以穩
       定金融,與推動國家建設或政策息息相關,揆諸前揭法條及函釋意旨
       ,應認非屬純粹以營利為目的之交易行為,尚與本法第 9  條之要件
       不符。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