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黨函請本部查明特定政治獻金捐贈者是否屬依法得捐贈對象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黨100年11月18日(100)行管財字第398號函。
二、依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
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目的係考量
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累積虧損之企業捐贈獻金有違常理,恐有不當輸
送圖利之虞,並使股東權益更形受損,不利企業存立發展,爰予明文
禁止。至營利事業於重整階段得否捐贈政治獻金,參酌上開立法意旨
,並審酌公司於重整階段,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僅能依重整計畫執行
,除經法院許可外,應不得為政治獻金捐贈,受贈者亦不得收受該筆
政治獻金,並應依本法第15條規定,於收受後 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 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
)辦理繳庫。
正 本:中國國民黨
副 本:本部民政司
備 註: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5條第 1項有關返還、繳庫期間,已由收
受後1個月、2個月内,修正為申報截止日前。